“金融**騙”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
他集“金融大盜”、“白領黑社會”、“黑金大鱷”等諸多稱謂于一身;
他是大陸資本市場上有名的神秘人物,盡管他只有初中文化程度;
他在香港和內地掌控50家公司,據稱龐大的資本王國資產高達80億元;
他就是現年48歲的國洪起。
6月22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國洪起犯合同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有業(yè)內人士表示,盡管該案的一審判決不像此前人們預測的**高無期徒刑那么重,但是,對國洪起構筑“黑金帝國”過程中種種違規(guī)乃至不法行為的清算已經開始……
禍起“寧祿投資” 三省警方協(xié)調偵辦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國洪起案件”涉及山東、廣東、江蘇等多個省份。而直接導致被國內媒體稱為中國“金融**騙”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的,是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3億元資金被騙。
2004年3月10日,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祿投資”)向江蘇省公安廳報案稱:北京賽克賽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克賽思公司)與國洪起簽訂的資產委托管理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現國洪起勾結協(xié)議的履行監(jiān)管方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證券)廣州西華路證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西華路營業(yè)部)負責人吳克夫,將“寧祿投資”在西華路營業(yè)部開設的證券賬戶中的國債進行回購,并將回購資金全部抽走。國洪起用于置換“寧祿投資”資產的3億元資金在當天就從“寧祿投資”賬戶上被取出。
2004年3月12日,江蘇省公安廳以賽克賽思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國洪起、廣東證券西華路營業(yè)部原負責人吳克夫涉嫌合同詐騙立案偵查。廣東、山東兩省公安機關先后以涉嫌貸款詐騙、職務侵占、合同詐騙、抽逃出資等罪名,對國洪起、吳克夫等犯罪嫌疑人,以及國洪起控制的有關公司立案偵查。
截至2004年11月30日,江蘇、山東兩省檢察機關已分別對犯罪嫌疑人國洪起、吳克夫、國洪起的弟弟國紅新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廣東、山東兩省公安機關對另11名涉案人員采取了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同時,三省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了國洪起及其控制的相關企業(yè)資產及賬戶。據專案組資產處置組統(tǒng)計,其中涉及資金5432萬元、國債市值2.0531億元、股票市值2476萬元、房產16處、股權4.17億元、機動車10輛。
2004年4月至11月間,公安部經偵局3次召開涉案省份“國洪起案件”偵查工作協(xié)調會,會上明確了案件由江蘇主辦,山東、廣東兩省辦案部門在“國洪起案件”專案組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對相關案件做好偵辦工作,待偵查終結后,一并交江蘇省公安廳移送審查起訴。
“白領黑社會”內外勾結 合同詐騙3億元巨款
據稱,國洪起早年從事股票和國債交易,曾獲得過很大成功。早在2001年以前,他就在證券市場具有很大的名氣。2001年5月股市大跌之前,他聞出風聲,即把資金陸續(xù)撤出股市,轉向投資國債。
“寧祿投資”原系委托深圳某投資顧問公司理財,委托本金是4.47億元,其中3億元系金融機構的貸款,另外1.47億元系企業(yè)間借款。由于坐莊失誤,到2001年9月初,“寧祿投資”已虧損5135.96萬元。而“寧祿投資”的母公司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有限公司當時正籌備上市,為符合連續(xù)三年盈利的申請上市條件,“寧祿投資”急于彌補此項虧損。同時,1.47億元的企業(yè)間借款加利息,從當年11月開始陸續(xù)進入償還期,也需要及時騰出資金。
此時,“寧祿投資”董事長陳某與國洪起配偶孫某的大姐熟悉。2001年8月底,孫某因病手術住院,9月初陳某與孫某的大姐到北京探視孫某,借此機會與國洪起相識,便向國洪起咨詢股市的未來走向以及理財的成功經驗,同時向國洪起介紹了委托深圳公司炒股虧損的情況。國洪起向陳介紹了市場通行的委托理財方式等。之后,“寧祿投資”便向國洪起拋出繡球:請國洪起理財。
10月7日,國洪起指派弟弟國紅新趕到南京,與“寧祿投資”簽訂了理財協(xié)議。該協(xié)議規(guī)定,賽克賽思公司在廣東證券西華路營業(yè)部“寧祿投資”賬戶存入3億元資金,置換“寧祿投資”以2001年9月21日為基準日、市值2.95億元的股票和1.0038億元現金,并承擔“寧祿投資”融資1.47億元的權利義務。“寧祿投資”賬戶3億元置換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并委托賽克賽思公司管理3年,賽克賽思公司支付9%的年收益。協(xié)議規(guī)定,委托管理的資金不得轉移、擔保和質押,并在山東九九公司賬戶上購買1億元國債作為擔保。
此后,國洪起與時任廣東證券西華路營業(yè)部總經理的吳克夫聯手玩起所謂“委托理財”的勾當,騙取了“寧祿投資”3億元資金。一方面將大部分股票在下跌情況下賣出變現,虧損6256萬元,**后將約1.85億元資產流向廣東證券西華路營業(yè)部賽克賽思賬戶。一方面國洪起為掩蓋事實,指使吳克夫等人在“寧祿投資”廣東證券西華路營業(yè)部賬戶內虛增資金和標準券存入,用于購買國債、回購,其時“寧祿投資”賬戶上形成3.1億元被質押的國債。在此期間,“寧祿投資”多次派人去廣東證券西華路營業(yè)部查詢資產真實情況,國洪起指使吳克夫等人隱瞞國債被質押的事實,致使其繼續(xù)被騙。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廣東證券挪用客戶保證金事發(fā),國洪起在廣東證券西華路營業(yè)部的資金出現問題,停止了支付“寧祿投資”的收益,至此給“寧祿投資”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庭審激辯“罪與非罪” 法官:證據確鑿罪不可赦
3月15日,“金融**騙”國洪起特大合同詐騙案開庭。**天的庭審時間從上午9點到晚上6點,第二天更是一直到晚上近7點才結束。合議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在兩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辯論激烈。檢方指控其犯有兩宗罪,辯方卻作無罪辯護。
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曾經榮獲“全國優(yōu)秀公訴人”的起訴處副處長李營、檢察員鄧巖及代理檢察員徐衛(wèi)兵出庭支持公訴。
辯方律師有國內**刑辯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文昌,熟悉證券業(yè)務知識的北京證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羽正等8位辯護律師。
一邊是額外承載了民眾對國洪起之類“金融大鱷”憤怒情緒的國家檢察機關;一邊是代表了中國高水平的強大律師陣容;又一邊是國洪起在指責控辯雙方“拎不清”后進行的“精彩”自辯;且其辯題又關系到在“國債回購”這樣一個證券市場中罪與非罪的判斷。這一切,使該案注定會成為中國法律史上一個經典案例。
庭上,檢方指控,被告人國洪起與吳克夫經事先商量,通過向“寧祿投資”出具虛假的3億元資金轉入憑證及資金對賬單,騙取了“寧祿投資”委托賽克賽思公司買賣國債理財的資產。
檢方認為,被告單位賽克賽思公司、被告人國洪起與被告人吳克夫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檢方還指控,2003年2月間,國洪起在山東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過程中,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2億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應當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追究被告單位山東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國洪起刑事責任。
法庭辯論中,被告單位賽克賽思、九九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孫某對檢方的指控未提出意見。
庭上,辯方為國洪起、吳克夫二人作無罪辯護,認為此案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犯罪。
辯方認為,從協(xié)議簽訂看,《資產委托管理協(xié)議》是應“寧祿投資”的要求設計,賽克賽思公司參照既往業(yè)績測算有期望收益的情況下訂立,具有履行的現實可能性,賽克賽思公司具有履約的誠意。
從協(xié)議履行看,賽克賽思公司通過向廣東證券融資方式向委托賬戶存入3億元資金,并交付了真實、有效的權利憑證,該權利憑證確認了委托賬戶存入3億元資金并享有該額度使用權及**終的所有權;國洪起以向廣東證券的融資及向廣東證券透支的標準券在委托賬戶購買和回購國債,使委托賬戶始終存有市值3億元上下的國債;賽克賽思公司按約代償了“寧祿投資”債務并支付了“寧祿投資”收益。
未能履約原因是由廣東證券方的行為造成,而賽克賽思公司具有償付到期債務、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糾紛后亦積極采取措施,并變賣資產履行義務。此外,“寧祿投資”依據協(xié)議在合同利益不能實現時可以向廣東證券主張權利,本案案發(fā)前,“寧祿投資”已將廣東證券作為主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賽克賽思公司占有“寧祿投資”資產的結果不可能發(fā)生。
庭上,吳克夫提出,“寧祿投資”資產是交國洪起的,他沒有占有、使用該資產,也未拿到任何好處。國洪起與吳克夫均提出,他們經事先商量進行合同詐騙不是事實。
本案的審判長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張亞靜擔當,并由業(yè)務骨干孫煒、馬小衛(wèi)組成合議庭,進行精心審理。刑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無錫市**法官周云霞始終參與旁聽庭審合議案件,對審案進行全程指導把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賽克賽思公司在被告人國洪起的直接負責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不實的權利憑證騙取“寧祿投資”置換資產,并出示不能反映實際資產狀況的資金對賬單,致使“寧祿投資”繼續(xù)被騙,至案發(fā)未歸還;被告人吳克夫明知賽克賽思公司和國洪起為騙取“寧祿投資”置換資產,仍為其提供不實的權利憑證及不能反映實際資產狀況的資金對賬單,被告單位賽克賽思公司、被告人國洪起、吳克夫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詐騙數額達1.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單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國洪起的直接負責下,以其貸款1.5億元作為新增股東的出資,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其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被告單位九九公司和被告人國洪起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經審理合議庭認為,國洪起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罪不可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國洪起犯兩罪,應數罪并罰,被告單位賽克賽思公司在國洪起的直接負責下,在合同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克夫在合同詐騙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已查封、扣押、凍結賽克賽思公司相關資產,賽克賽思公司積極采取措施以減少損失并歸還“寧祿投資”人民幣500萬元,對賽克賽思公司及兩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金融**騙”受審 制度設計反思
“金融**騙”國洪起因特大合同詐騙案受審,引發(fā)了社會各界對“白領黑勢力”的熱議。業(yè)內人士表示,國洪起的騙術是利用制度缺陷,犯罪領域涉及金融、房地產、建材、化工等行業(yè)。其聚斂錢財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國債回購業(yè)務,勾結證券公司內部公職人員,虛增其國債數額。一方面,將虛增的國債賣掉提走現金;另一方面,以虛增的國債向銀行抵押貸款。
據介紹,國洪起之所以能夠進行超額國債回購,跟國債實行二級撥款是分不開的。交易所本以為各個證券公司肯定會對自己的風險承擔責任,但一些證券公司里的內部人員可能出賣公司。以往的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可以挪用他人國債的機會,另一方面還可以在挪用之后不停地通過循環(huán)操作延遲案發(fā)時間,降低了被發(fā)現的可能。
對此,南京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包文彬認為,近幾年來,我國股市的長期下挫及國債的暴跌,與國債回購中出現的問題有密切關系。相當多的國債回購是違規(guī)運作的,除了用委托理財方式進行回購外,由于制度設計的缺陷,更有券商直接挪用客戶的國債到市場上去回購取得資金,有的還用滾動式操作來獲得資金。
數年前,中國證監(jiān)會對國債回購進行摸底調查,暴露出當時國債市場的違規(guī)回購規(guī)模為200億元左右。正是在這次摸底后,證券界有關各方在加強監(jiān)管的同時,開始考慮針對券商挪用客戶國債回購融資違規(guī)行為,進行制度層面的補救。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在今年2月初發(fā)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建立了國債回購“質押庫制度”,融資方進行回購時需將回購所用國債存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質押庫賬戶”,實現質押品轉移占有。這一變革消除了原來債券質押的模糊空間,從機制上防范了券商挪用客戶國債回購融資的風險。
新的國債回購制度于2006年5月8日起實施。與此同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fā)布了《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yè)務實施細則》,證券業(yè)協(xié)會發(fā)布了《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xié)議指引》,從不同方面對這一市場痼疾進行全方位整治。
南京大學金融系教授杜亞斌表示,金融監(jiān)管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嚴厲的得罪部分既得利益者的監(jiān)管,一種是松散的存在大量風險和漏洞的監(jiān)管。當前,導致金融大盜乘虛而入,蠶食侵吞人民財產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機構的管理過于松散,而造成的損失**終由政府埋單。
杜亞斌建議:“必須促進金融法制化進程,確定金融市場的發(fā)展目標和法制化進程時間表,廣為宣傳,讓廣大投資者都知道,依靠強大的社會輿論和政府的公信力來擔保,加快法制化建設。否則,監(jiān)管松散,法制缺失,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多次失望后,他們便會退出金融市場。**終,合格的融資者也會受到牽連。”
本報記者:姜濤 王駿勇